湖北日報訊 據新華社北京21日電 記者2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,為依法懲治暴力恐怖、宗教極端犯罪活動,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發生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下發了《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規範相關案件審理。
  意見要求,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處理,要結合主觀惡性大小、行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,切實做到區別對待,並嚴格區分宗教極端違法犯罪與正常宗教活動的區別,尊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人格尊嚴、宗教信仰和民族習俗。
  意見強調,要準確認定案件性質。發起、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,進行恐怖活動體能、技能訓練等行為的,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、社會秩序混亂的,以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;通過網絡宣揚、散佈、傳播宗教極端、暴力恐怖思想,煽動分裂國家、破壞國家統一的,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;編造以發生爆炸威脅、生化威脅、放射威脅、劫持航空器威脅、重大災情、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的虛假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、散佈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以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;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情節嚴重的,以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;明知是恐怖活動組織而為其提供經費和器材的,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;以“異教徒”“宗教叛徒”等為由,隨意毆打、追逐、攔截、辱罵他人,擾亂社會秩序,情節惡劣的,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。
  (原標題:規範暴恐和宗教極端刑事案辦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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